
第八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慈善信托委托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慈善信托是慈善法在公益信托基础上创设的新的慈善工具,具有设立简便、保值增值、破产隔离等优势。慈善信托作为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途径,在做大慈善“蛋糕”过程中有望成为非常有力的政策工具。
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就在慈善信托一章中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明确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并未规定具体适用情形,实践中对备案慈善信托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长期难以落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慈善信托的发展。
在慈善法修改过程中,一些意见认为,当前慈善信托的法律性质、财产使用规则、慈善活动支出强度、信息公开等方面仍缺乏明确、严格的制度约束,在约束机制和监管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给予慈善信托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容易产生税收漏洞。但也有很多意见认为,从法律关系上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后,信托财产已由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考虑到慈善信托的慈善属性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已失去对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且不得再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收回或者变相获益。此外,信托终止时如有剩余财产,也要用于慈善目的的事宜。从经济实质上看,设立慈善信托的行为与用财产设立慈善组织或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相似,因此,基于税收中性的原则,设立慈善信托在税收方面应当享受相同的待遇。
2023年慈善法修改首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了顶层法律规范,有望通过明确的法律指引解决这一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重大问题。考虑到慈善信托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慈善法关于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规定比较笼统,具体如何享受税收优惠、享受何种税收优惠,还有待财政、税务、民政等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部门制定配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