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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 关于捐赠人冠名纪念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8-08 08:55:53 来源: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与适用》第十章

主编: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长 于建伟 

专题编撰:信息推广部


第九十九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捐赠人冠名纪念的规定。


在我国慈善捐赠中,捐赠者冠名现象比较常见。比如企业家田家炳投资数亿元建立田家炳基金会,20多年来,共在上百所学校捐建教学楼,许多教学楼都以田家炳先生名字冠名;企业家邵逸夫以“邵氏基金会”的名义捐赠大量资金支持内地教育事业,目前几乎所有有名的高校都建有逸夫楼、逸夫体育馆等以邵逸夫命名的教学设施。

慈善冠名对于激励社会公众投身慈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慈善捐赠获得的冠名权,主要体现了对冠主人格的纪念和崇敬之情。通过捐赠冠名,冠名者可以提高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彰显自身的人格价值,并内化为丰厚的无形资产。而被冠名方则由此获得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可以推进自身事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因此,允许慈善项目冠名纪念,有利于提高捐赠人的社会责任意识,有利于树立捐赠人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规范捐赠活动,也有利于集中慈善资源。

早在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就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慈善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冠名纪念的范围,赋予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纪念权,前提是经过受益人同意;如果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要履行审批手续。

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纪念,前提是“受益人同意”。换句话讲,如果受益人不同意,则捐赠人就不能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纪念。尽管从实践中来看,大多数受益人对于冠名纪念是不排斥的,在这种情况下,捐赠人是可以冠名纪念的;但也不排除个别情况下,受益人出于一些顾虑,不同意冠名纪念。这时,捐赠人应当尊重受益人的意愿,不能对捐赠项目冠名纪念。

二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于冠名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比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合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镜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社部门或者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积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